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 章 程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11月17日 文章点击数:357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文理学院综合性重点研究基地--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积极推动中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把中心建设成为四川省高校乃至全省有关四川革命老区发展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人才培养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川教[2004]153号文件)精神以及《四川文理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川文理[2006]46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全称: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
第三条 中心的性质: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是在四川教育厅领导下,在整合全省从事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的研究力量基础上组建的学术研究、管理与服务机构。该研究机构是独立设置的处级研究机构。
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社会科学科研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对四川革命老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特色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理论研究,促进四川革命老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四川革命老区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繁荣发展四川革命老区各项事业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中心设在四川文理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心为学术性研究、管理、服务机构,由四川文理学院单独设立编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学术委员组成。研究中心主任和学术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报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中心根据需要可聘任名誉主任、学术顾问若干名。中心下设办公室、学术部、图书信息资料室等机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通过和修改本中心的章程;
(二)批准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确定本中心年度研究课题指南,评审、检查、验收课题;
(四)负责重大相关科研项目的审定;
(五)参与、协调和组织中心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和全省性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六)就本中心的学术活动提供咨询;
第八条 中心主任的职责
(一)按照中心的建设标准,提出中心的工作计划;主持并实施学术研究发展规划;组织中心的学术活动;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二)负责推荐并聘任中心名誉主任、学术顾问、研究员、客座研究员的工作;
(三)编报中心经费预算
第九条 中心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常务副主任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政策咨询、人才培养、图书资料建设等工作;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责,并负责中心的有关法律事务;受主任委托行使其它职责。
办公室行政秘书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工作,学术秘书负责对外的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图书信息资料的编辑、整理工作。行政秘书和学术秘书共同协助常务副主任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 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例会,由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例会每一年或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一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学术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举行前,由中心办公室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学术委员可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中心设主任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办公室行政秘书和学术秘书组成。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若干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中心负责聘请在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领域有较深造诣、成果显著的省内外专家学者为本中心的特约研究员或客座教授,报四川文理学院批准。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中心主要进行以下学术活动:
(一)制订并发布年度课题研究指南;
(二)受理省内相关研究项目的申报;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
(五)举办本研究领域各类学术研讨班与专题讲座;
(六)组织、编辑和出版 “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系列丛书”;
(七)接受其他厅局部委托课题
(八)主办并维护“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网页。
第十四条 中心每年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将举办或承办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领域的学术会议,对有关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的重大历史事件与现实问题、热点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第十五条 中心通过组织课题研究,与国内有关学术机构和科研院所进行密切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中心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四川文理学院有关规定。本中心成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中心经费由四川省教育厅项目经费,四川文理学院提供配套经费以及办公经费,国内外各类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和赞助经费组成。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科研项目经费;中心运行经费;图书资料建设费等。
第十九条 中心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助单位有权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可以对研究成果提出学术上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中心财务由四川文理学院管理,并接受四川文理学院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会议。